Page 144 - 私立大專校院轉型與退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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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立私校公保與勞保或國民年金之間的轉銜制度,但是私校教師的勞動

            權在本草案中依然不被重視。

            5、對私校轉型、改辦的疑慮

                 民間團體比對大專轉退條例與創轉條例內容後發現,大專轉退條
            例雖刪除了部分明顯圖利辦學不當私校的條款,卻仍鼓勵私校的轉型、
            改辦,並將「專案輔導學校」與「改辦」認定標準明列出來(許鈺羚,
            2017)。

                 各種疑慮的聲音如私校停辦後既可改辦其他教育、文化或社福事
            業,不但使校產無法回歸高等教育使用,且將不再受大專院校法令規
            範,也讓管理單位由中央層級的教育部,降為地方政府教育、社會局
            處,昔日補助擴充的高教資源,將無法合理回歸高教領域,造成資源

            極大的浪費。如學校停辦後,應以解散以及校產歸公為原則,例如將
            剩餘財產捐贈至轉退基金,或捐贈公立學校作為高等教育之公共資源,
            讓大學退場無利可圖,才可以有效杜絕不正辦學及校產私有化。如辦
            私校的能力都不足,要怎麼轉做社福,難道做社福機構會比較容易嗎?

            立法委員也直批行政院版本不切實際(陳柏樺,2018.7)。法律學者吳
            明孝提醒,私校董事會本質上是公益管理人,而非財產持有者,現在
            讓學校財團法人轉型,其實有很大的道德風險,因為轉型後還是同一
            批董事管理新事業的財團法人(民報,2018.4.9)。

                 教育部則說明私立學校停辦後改辦成為其他教育、文化或社會福
            利事業,並未違反現行私校法之規定;依據私校法規定,學校法人停
            辦後得變更其目的,改辦理其他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大專轉
            退條例除依循私校法規定外,並強化學校法人需無積欠教職員工薪資、

            資遣費等情形,且未違反法令規定,方得改辦其他教育、文化或社會
            福利事業(教育部即時新聞,2017.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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