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0 - 私立大專校院轉型與退場之
P. 140
第二章 文獻探討
其餘僅有些微調整,因此很難看出教育部有何反省與回應(許鈺羚,
2017)。
教團指出,大專轉退條例全文 20 條的法規中,沒有任何一條是能
夠「實質介入監管、有效導正辦學違失」,以及「百分之百確保校產
能歸公使用,不落入既有校董的掌控」,即使實施,仍是「無法」接
管不正辦學董事、禁止退場後校董有利可圖、確實保障師生權益的情
況。最嚴重的是大專轉退條例是特別法,對於學校財務嚴重惡化、教
師欠薪、學生沒課選、違反私校法或教育法令情節嚴重的問題,只需
被「專案輔導」,就足以讓私校法有關學校董事會、董事長、董事違
反法令或捐助章程,致影響校務之正常運作,教育部得另在社會公正
熱心教育人士中指定若干人推選董事,重組董事會(通稱為公益董事
會)的規定,形同具文(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2018.4.25)。
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公會(2019)還指出全臺灣 21 所(逾 1/5)
私立大專院校的校地,是透過向台糖公司廉價承租,故所謂「私人興
學」,其實自校地取得開始,就高度仰賴國家所提供之公共資源。換
句話說,國家透過廉價土地租金,補貼給這 21 所「私立」大專院校的
公共資源,在少子化招生困難而面臨停辦時,將一切來自於公共資源
挹注所累積的校產回歸公共與社會,是天經地義的道理。然而近年來,
這些高度仰賴國家所提供的公共資源辦學的私校,卻要求修法允許在
遭遇到招生困難時,透過「轉型」來繼續保有公共校產,或提出解算
清算校產後的資金得轉移給學校董事會等要求,而教育部在大專轉退
條例中,竟然也保留讓校董在退場轉型後繼續把持公共校產空間。
有人認為少子化根本是個假議題者,無論是以往條例沒通過就先
用行政命令偷跑的「高教創新轉型計畫」、現在借屍還魂的大專轉退
條例,或是未來推出任何換湯不換藥的方案及法規,如果教育部與私
校校董仍要以少子化這個舊議題來作為校董圖利、教育部卸責的高教
論述,則無論條例名稱要改成什麼、內容修得多細,臺灣高等教育的
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