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8 - 私立大專校院轉型與退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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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墊付可以確保教職員工的薪水以及學生受教之權益(全國高級中等學
校教育產業工會,2020.4.24)。
3. 限制教學範圍
列為專輔學校不得辦理遠距教學課程、推廣教育、校外專班方式
之回流教育、職業繼續教育,不得招收境外學生或開設境外專班、不
得辦理單獨招生,亦不得招收碩博士班學生。主管機關得停止專輔學
校部分或全部之獎勵、補助。專案輔導學校應確實保障現有學生受教
權益,協調鄰近學校協助開班授課,學生有轉學意願者,學校應協助
學生辦理。
(五)賦予主管機關解散董事會權力
主管機關作成專案輔導學校全面停招處分時,同時解除該校全體
董事職務,再指派學校教師及社會公正人士等重組董事會(教育部即
時新聞,2020.4.23)。
大專轉退條例草案及私校法規定停辦之後給學校法人 3 年時間改
辦或復辦,時間拉太長,衍生很多問題。退場條例草案規範停辦 2 個
月內學校所屬學校法人必須報請主管機關核定解散,逾期未辦理者,
主管機關應命其解散,賦予主管機關解散董事會權力。核定或命令學
校法人解散,同時解除全體董事職務,再指派學校教師及社會公正
人士等重組董事會,並指定律師、會計師擔任清算人,不受私校法
(2014)規定學校法人解散後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及向該管法院聲
請法人解散登記之限制,換言之退場條例草案規定學校停辦之後只能
向主管機關聲請解散董事會。
學校解散後續的清算交由會計師和律師等專業人士處理,賸餘財
產歸還退場基金或歸屬地方政府。學校法人變更捐助章程載明解散清
算後賸餘財產捐贈退場基金時,原依《土地稅法》(1977,2015)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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