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6 - 私立大專校院轉型與退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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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他們會考慮辦學的辛苦,以致於很多需要馬上解決的案子都通過不了,

            有時反而拖延特急案件之處理(立法院公報,2018)。甚而有人認私
            校諮詢會從事私校問題的個案認定與處理,不啻是為教育部背書(黃
            煌雄、謝慶輝,2004,頁 56)。
                 大專轉退條例草案把私校諮詢會的職權大幅壓縮,在退場條例草

            案中甚至另成立「退場審議會」,審議專案輔導學校的認定、免除、
            或公益董事的派任、解除、學校要停招、停辦、核定法人解散,以及
            審議退場基金的運用等,退場審議會相當於私校諮詢會和大專轉退條
            例草案中基金管理委員會合併的功能,經審議會審定事項,免依私校

            法規定徵詢私校諮詢會之意見。

            (三)增列預警學校,調整專案輔導學校指標


                 退場條例草案增列預警學校機制,私立大專有財務狀況惡化、
            師資質量不合法定基準、維護學生受教權益查核不通過(教育部,
            2020a)等情事之一者,列為預警學校。預警學校上述情事持續存在,

            如財務惡化程度到影響校務運作、師資質量未見改善、維護學生受教
            權益查核持續不通過,以及違反《教師待遇條例》、嚴重違反有關教
            育法令,致影響師生權益者列為專輔學校。預警學校以書面通知改善,

            列為專輔學校者則予以公告。
                 大專轉退條例草案列為專輔學校之要件如財務狀況、師資質量和
            違反法令等,退場條例草案與之基本相同,其餘「學校積欠教職員工
            薪資累計達 3 個月以上或未經協議任意減薪」之指標,回歸法制調整
            為學校不得違反《教師待遇條例》(2015.6.10)。另外引起許多爭議

            的指標「3,000 人,60%」,既然連教育部高教、技職兩位司長對此兩
            項指標都表達不盡認同的態度(今日新聞,2019.12.27),在修正大專
            轉退條例草案時予以刪除,教學品質查核則以更為具體之維護學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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