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6 - 私立大專校院轉型與退場之
P. 166
第二章 文獻探討
他們會考慮辦學的辛苦,以致於很多需要馬上解決的案子都通過不了,
有時反而拖延特急案件之處理(立法院公報,2018)。甚而有人認私
校諮詢會從事私校問題的個案認定與處理,不啻是為教育部背書(黃
煌雄、謝慶輝,2004,頁 56)。
大專轉退條例草案把私校諮詢會的職權大幅壓縮,在退場條例草
案中甚至另成立「退場審議會」,審議專案輔導學校的認定、免除、
或公益董事的派任、解除、學校要停招、停辦、核定法人解散,以及
審議退場基金的運用等,退場審議會相當於私校諮詢會和大專轉退條
例草案中基金管理委員會合併的功能,經審議會審定事項,免依私校
法規定徵詢私校諮詢會之意見。
(三)增列預警學校,調整專案輔導學校指標
退場條例草案增列預警學校機制,私立大專有財務狀況惡化、
師資質量不合法定基準、維護學生受教權益查核不通過(教育部,
2020a)等情事之一者,列為預警學校。預警學校上述情事持續存在,
如財務惡化程度到影響校務運作、師資質量未見改善、維護學生受教
權益查核持續不通過,以及違反《教師待遇條例》、嚴重違反有關教
育法令,致影響師生權益者列為專輔學校。預警學校以書面通知改善,
列為專輔學校者則予以公告。
大專轉退條例草案列為專輔學校之要件如財務狀況、師資質量和
違反法令等,退場條例草案與之基本相同,其餘「學校積欠教職員工
薪資累計達 3 個月以上或未經協議任意減薪」之指標,回歸法制調整
為學校不得違反《教師待遇條例》(2015.6.10)。另外引起許多爭議
的指標「3,000 人,60%」,既然連教育部高教、技職兩位司長對此兩
項指標都表達不盡認同的態度(今日新聞,2019.12.27),在修正大專
轉退條例草案時予以刪除,教學品質查核則以更為具體之維護學生受
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