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8 - 私立大專校院轉型與退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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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大專轉退條例草案首度以專法規範大專校院退場轉型,把私立大

            專退場的政策規劃和執行方案又重新拉回到實務性解決問題的方向,
            而且還設定了落日條款,方案效期至 2028 年底為止。該草案允許私校
            可轉型為教育、文化或社福事業,被外界詬病,有教團因而擔憂,此
            舉恐將形同開放財團之手伸進校園、助長掠奪校產作為營利用途(聯

            合報,2018.6.8);也有立委認為辦學失敗後還花錢輔導轉型,變成教
            育、文化、社福事業等營利單位,還可從此脫離教育部掌握,質疑草
            案設定專案輔導學校的必要,以致在立法院進行審議時並不順利(聯
            合報,2018.5.24)。
                 有鑑於此,教育部在全盤檢討學校退場面臨相關問題後,於 2020

            年 4 月重新研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以下
            簡稱退場條例草案),本草案與 2017 年大專轉退條例草案差異內容重
            點說明如下:1. 適用範圍擴增至私立高中職:由私立大專校院擴增至

            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2. 僅規範退場機制:經主管機關認定列為專
            案輔導學校,且未能於 3 年內免除專輔或轉型,僅能停辦後解散。3. 改
            善期間以 3 年為限:專案輔導學校逾 3 年未解除列管者,主管機關應
            命其全面停招,並於停招 1 年後停辦。4. 增加退場基金墊付作法:專

            案輔導學校董事會經主管機關重組後,學校法人得向基金申請墊付後
            續學校運作所需資金、教職員工退休或資遣費,並於法人解散清算時
            歸墊。5. 停辦後 2 個月內解散:學校停辦後 2 個月內,董事會應向主
            管機關申請法人解散,賸餘財產僅能歸屬地方政府或退場基金。6. 組

            成退場審議會:專案輔導學校之認定及免除、命全面停招及停辦之處
            分等事項,免提私立學校諮詢會。7. 賦予主管機關解散董事會權力:
            主管機關作成專案輔導學校全面停招處分時,同時解除該校全體董事
            職務,再指派學校教師及社會公正人士等重組董事會(教育部技術及

            職業教育司,2020)。由於本草案目前仍在審議中,未來究竟會有何
            種調整?值得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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