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 - 私立大專校院轉型與退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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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參、私立大專校院退場法制背景和推動機制有待探究
本研究之動機另源於探究私立大專校院退場之法制背景和推動實
務的機制。教育部已修正《大學法》、《私立學校法》(以下簡稱私
校法),增列大專校院變更、停辦、解散和清算相關條文,以作為學
校轉型與退場辦理之依據;《大學法》第 4 條規定國立大學及私立大
學之設立、變更或停辦,由教育部依照教育政策,並審察各地實際情
形核定或調整之;私立大學並應依私校法之規定辦理。2008 年修正私
校法,允許學校法人因情事變更,致不能達到捐助章程所定目的,得
經董事會之決議,申請法人主管機關許可,變更其目的,改辦理其他
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故私立大專校院的轉型與退場在法律層
面似乎已然齊備。
在推動實務上,教育部在 2013 公布《輔導私立大專校院改善及停
辦實施原則》(2019 及 2020 年修訂)(以下簡稱為改善停辦實施原
則),提出「預警學校」、「專案輔導學校」的分類,從招生情況、
評鑑結果、欠薪狀況、人事指標、財務指標、教學品質查核及法制面
等項目,作為輔導私立大專校院之裁量依據,學校如無法維持基本辦
學品質,得視其辦學情況停止其招生(教育部,2020c)。
2015 年教育部公布《高等教育創新轉型方案》,有別於以往少子
化著重於學校退場及鼓勵大學整併之因應處理,教育部希望透過本方
案,讓大專校院現有人力及資源進行重新分配,進一步提升高等教育
品質與整體生產力,將大學退場導入創新轉型的層次,統合在大專校
院「創新經營理念」下,讓各校展開試辦申請。這種讓學校順利退場
又能協助高教轉型思維,試圖將各界聚焦於停辦退場的衝擊轉化為引
導學校創新和轉型,且將估算的私校退場校數規模予以框定,搭配公
立大學的合併,讓人產生一種損害將會獲得控管,少子化可以「化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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