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6 - 私立大專校院轉型與退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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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研究結果與討論




            要經過私校諮詢會討論議決,也就是說,教育部不能直接進行行政作

            為(02B2S1);還有校長直接點出成立退場審議會是「便宜行事」,
            私校法第 4 條明定私校退場需徵詢私校諮詢會,現在用一個專法,直
            接採取退審會機制,規避了母法私校法的規定,有無法治層面的疑慮
            (02A3P1)?

                 教育部官員則認為退場審議委員會,扮演著私校諮詢會和轉退基
            金管理委員這兩個委員會合併的角色,包含未來專案輔導學校的認定、
            免除、或是公益董事的派任、解除、學校要停招、停辦、核定法人解散、
            基金的運用等,都在退場審議委員會處理(01C2P5)。


            (四)應該回歸法治精神


                 學者表示,按私校法 21 條規定,董事怠於行使職權致學校法人產
            生損害時,應聲請法院選任董事;現在的草案不是,直接要派誰就派
            誰去,完全跳脫原來既有的法治精神(02A3P1)。學者建議比照現在
            學校選擇會計師的制度,由教育部有列出合格的公益董事名單,學校

            就從中篩選,也可以由教師工會、全教產等推舉出來,讓當事學校自
            己挑選(02A3S2)。與談學者強調,這是回歸法治精神的做法。


            (五)減少註冊率造成的衝擊

                 法規中都強調註冊率要到達 60%以上。與談校長指出,其實現今

            許多學校會利用「寄存」招生名額的方式來衝高註冊率,所以註冊率
            可以用寄存招生名額的方式來提高,教育部雖同意學校以寄存名額方
            式因應,惟寄存名額僅為減少招生缺額之階段性選擇方式或減少招生
            缺額遞延之暫緩措施,並未解除高等教育之危機,不具有太大意義(監

            察院,2020)。雖然學生人數在減少,但有能力的學校仍不會使用寄
            存名額的方式(04A3P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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