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1 - 私立大專校院轉型與退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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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研究報告四

            私立大專校院轉型與退場之政策問題及解決策略研究




            之後只能跟教育部聲請解散董事會,解散之後財產歸地方政府或歸退

            場基金。
                 停辦後限期清算解散:學校停辦後 2 個月內,董事會應向主管機
            關申請法人解散,賸餘財產僅能歸屬地方政府或退場基金,縮短現行
            停辦之後又 3 年,這段時間拉太長,會衍生很多問題,退場條例就是

            把時間縮短、政府控制的力道加強,解散董事會、解除校長職務等。

            (五)大專轉退條例草案更為嚴厲之處


                 根據教育部官員的分析,大專轉退條例草案較轉退條例更為嚴厲
            之處在於被列為專案輔導學校以後(03C3S6):

            1. 學校法人失去校產主導權,因為財產全部信託。

            2. 學校的行政主管可能都遭解職。

            3. 校長本來是原董事會任命,公益董事會之後就可能改聘。

            4. 公益董事進駐後,原來董事會的成員也都得改變。
            5. 許多校長和學校行政主管和董事會或家族有關係,未來都無法存在。

            6. 依大專轉退條例草案,聘律師、會計師負責清算。

            7. 全面停止招生之後,原董事會就沒有任何權力,有很多學校寄望校
               地可以分一點回饋,或是可以和地方政府談,退場條例實施後就更
               難了。


            (六)退場條例草案將遇到的挑戰

                 教育部官員預測新的退場條例最大的阻力應該會是校方董事會

            (03C2S4)。如加派公益董事,學校法人可能認為侵害董事會的權利,
            規定校產只能捐給地方政府或是給基金,是限制了法人的財產權;但
            對工會或是教師團體來說是有利的,如公益董事要有該校的教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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