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29 - 私立大專校院轉型與退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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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研究報告四

            私立大專校院轉型與退場之政策問題及解決策略研究




            雖然合法,但缺少外部的制衡機制,並不允當。私校董事會的問題和

            弊端各界久有詬病,而學校財團法人的性質與一般產業及企業有所不
            同,私校接受了大量的政府經費補助,有高度公共性質,因而私校的
            法人應有一定比例的公益董事席次。亦即,普遍實施公益董事席次,
            而不僅限於退場條例草案列為專案輔導學校的法人,在退場前才由政

            府加派公益董事及公益監察人。
                 其次,建立公益董事的任期制。近來若干私校因董事會出現弊端,
            由教育部選聘公益董事進駐。然而,部分公益董事對教育工作的觀念
            未能與時俱進,既不募款也不捐資,在享受董事頭銜的光環、甚至利

            益時,卻不盡其義務及責任,部分還成了萬年公益董事。因此,需建
            立公益董事任期制,在一定的期間後,由學校從下述的董事候用名單
            中,改聘其他董事,以免萬年董事反成為不利學校經營的因素。
                 再者,由教育部建立公益董事候用名單,以強化及落實公益董事

            發揮吹哨人的功能。其作法可比照目前學校選擇會計師的制度,由教
            育部列出符合資格的學校公益董事名單,同時也包括由教師工會、全
            教總、高教工會等民間教育團體所推舉的人員,再由私校從中挑選所
            需名額的公益董事。


            二、教育部指派私校法人的監察人,且為公益監察人


                 私立學校法人監察人的作用在於監督董事會。目前私校法人監察

            人係比照公司法,由董事會自行選聘,殊有商榷之處。私校法已規定
            接受教育部獎補助總額達學校法人前一年度歲入總額百分之二十五以
            上或總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由教育部加派社會公正人士一人充

            任該學校法人公益監察人。此一作法,可擴大適用至所有接受教育部
            或其他政府機關補助或享有租稅減免的私立學校,建立私校法人公益
            監察人制度,且宜修訂法規,由教育主管機關指派公益監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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