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2 - 私立大專校院轉型與退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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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專長,甚至改辦其他社會福利或教育、文化法人,發展多元
                 之面向。


                 新草案此一說明的後段,已將舊草案第三條第二款「退場」的第

            一目「改辦其他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改併為其總說明的「轉
            型」事項內。
                 舊草案的第三條第一項,對「轉型」一詞提供明確的界定(行政
            院法規委員會,2017):


                 私立大專校院透過改制、學校財團法人停辦所設私立大專校
                 院後,設立其他教育階段學校或調整現行營運模式,繼續辦
                 理學校教育。


                 該條文的說明,詳細提供轉型的內涵,包括,調整經營方向的重
            大改變,以及根據現行《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
            (教育部,2019),所進行營運項目的小規模調整(行政院法規委員會,

            2017):

                 私立大專校院辦理轉型,可透過自我檢視辦學情形,改變原
                 有招生對象,有效運用現有資源,調整現行經營模式,如改
                 制或設立其他教育階段學校,另調整現行營運模式包括招收
                 國際學生、拓展回流教育生源,透過結合地方產業特色,或

                 引進企業資源,培養產業或企業所需專業人才,爰轉型時,
                 學校法人仍存在,繼續辦理學校教育。又現行學校如欲調整
                 招生名額,得依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
                 相關規定為之,爰無須納為本條例之轉型範圍。


                 以上新舊二草案有關「轉型」的內涵或條文,與私校法第七章有
            關「轉型」的條文相近。包括:第 67 條及第 68 條的「學校法人與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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