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6 - 私立大專校院轉型與退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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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場」;第一目「改辦」的「退場」,則其非學校法人型態,仍為屬於

            新草案的「轉型」。如前一小節「轉型」所述,退場條例草案並未包
            含「轉型」,且大專轉退條例草案第三條第二款「退場」第一目的「改
            辦其他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只在退場條例草案的總說明「轉
            型」事項內加以說明。

                 至於私校法第七章,雖無「退場」一詞,但已有退場的相關條文,
            包括:第 70 條的「停辦」、第 72 條的「解散」、第 73 條、第 74 條
            及第 75 條的「清算」、以及第 76 條「學校停辦或學校法人解散時」,
            其在校學生「轉學」或「分發」的相關內容。此外,私立大專校院除

            了不得已而停辦,也可以主動停辦,例如,過去的私立勤益工商專科
            學校捐給國家,於 1992 年改制為國立勤益工商專科學校(目前校名為
            國立勤益科技大學)。
                 衡諸大專轉退條例草案及退場條例草案及私校法有關「退場」的

            相關內涵,本研究將私立大專校院「退場」界定為:私立大專校院的
            學校法人停辦全部所設學校且無籌設學校後,完成法人解散及賸餘財
            產清算完結。具體言之,私立大專校院的學校法人,主動停辦全部所
            設學校,或被列為教育部的「專案輔導學校」,且超過規定期限仍無

            法免除專案輔導,而重組董事會,於運作一定時間後停辦,進而解散
            學校法人及清算賸餘財產完結。


            三、公益性及公共性


                 大專轉退條例草案及退場條例草案及私校法內,多次出現「公益
            性」及「公共性」二詞。不少論者亦強調私立高等教育機構的公益性

            及公共性,重視私立大專校院退場時,賸餘財產的處置是否符合公益
            及公共特性。以下分別探討公益性及公共性二項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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