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4 - 私立大專校院轉型與退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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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專案輔導學校經三年期間仍無法改善,將由主管機關重組董
                 事會協助運作一段時間後停辦,後續應解散清算,賸餘校產

                 歸屬地方政府或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基金,以確保校
                 產公益性。


                 亦即,私立大專校院的退場主要程序包括:

                 (一)列入「專案輔導學校」,且經三年仍無法改善:


                 (二)其後,在主管機關重組董事會協助運作一段時間後停辦;

                 (三)然後,進行退場的解散清算。

                 至於賸餘財產的處置方式,則為「歸屬地方政府或私立高級中等
            以上學校退場基金」;其目的係為確保私校校產的「公益性」。

                 退場條例的公告版雖然並未界定「退場」一詞,但條文內容同樣
            說明前述的退場程序,包括(教育部,2020b):

                 (一)私立大專校院經教育部(私立大專校院的主管機關)所組

                         成的「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審議會」,認定為「專
                         案輔導學校」(第四條)。

                 (二)其後,專案輔導學校超過三年仍無法免除專案輔導,或逾
                         二年未改善,且主管機關認無法於三年內完成改善者,教

                         育部命其停止全部招生,並於停止全部招生之當學年度結
                         束時停辦,且於停止全部招生處分時,應同時解除學校法
                         人全體董事及監察人職務,重組董事會(第十三條)。

                 (三)然後,專案輔導學校停辦後二個月內,所屬學校法人已無

                         其他籌設或辦理中之其他學校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定解
                         散;逾期未辦理者,主管機關應命其解散,進行清算(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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