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9 - 私立大專校院轉型與退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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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研究報告四

            私立大專校院轉型與退場之政策問題及解決策略研究




            不到 7,603 元。

                 因此,私立大專校院在轉型或退場的過程中,對曾接受諸多租稅
            減免及政府補助的設備及財產,其校產或賸餘財產的處置,是否符合
            公共性、是否供公共教育使用、是否符合公共利益,便受到各界的極
            大的關注,政府也需要適切的加以處置。私校法第 74 條已規定,學校

            法人解散清算後的賸餘財產,「不得歸屬於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
            團體」。只是,部分私立大專校院的董事,覬覦學校財產,甚至不願
            輕意退場或採取觀望的態度。前述大專轉退條例草案及退場條例草案,
            便有不少條文及措施,係為了避免學校法人在轉型或退場的過程中,

            「將原有校產挪用或變賣,圖利少數私人或團體」,訂定較私校法嚴
            格的規範;政府可以要求學校法人將校產信託,以強化對校產的監督;
            同時也規定退場時賸餘財產的處置方式,以確保其符合公共性(行政
            院,2017)。論者亦希望,私立大專校院的校產不要成為「私有財產」,

            並且杜絕「洗錢機會」,實現教育資源的公共化(陳政亮,2016)。
                 根據教育部 2015 年的說明,110 所私立大專校院學校法人(包括
            永達及高鳳學校法人)的賸餘財產的處置方式,符合私校法第 74 條所
            規範的「順序及範圍」,並無「恣意捐贈將校產轉為私產」(教育部,

            2015a):

                 依捐助章程規定捐贈予地方政府者計有 83 所,佔 75.5%,各
                 級政府運用前項私立學校之賸餘財產,以辦理教育文化社會
                 福利事業為限;依董事會決議並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者 1 所,該捐助章程並已規定仍應依土地稅法及私立學校法
                 規定辦理;捐贈予私立學校或辦理教育文化社會福利事業之

                 財團法人者 26 所;佔私校之 23.6%。

                 …基於私立學校財團法人公共性之考量,賸餘財產仍應維持

                 轉型發展公益使用,絕非給予董事個人。本部基於維護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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