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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研究報告四

            私立大專校院轉型與退場之政策問題及解決策略研究




                         十九條)。


                 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學校法人解散及清算的賸餘財產,贈予
            「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基金」或歸屬地方政府,(教育部,
            2020b):


                 學校法人解散清算後,其賸餘財產依下列各款順序辦理,不
                 適用私立學校法第七十四條規定:


                 一、學校法人變更捐助章程捐贈予本基金。
                 二、歸屬學校法人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但不動產,
                      歸屬於不動產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


                 至於大專轉退條例草案第三條的「退場」,則包含二種情形(行
            政院法規委員會,2017):

                 指學校法人停辦所設私立大專校院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改辦其他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
                 (二)解散。


                 該條文的說明指出,第一目「退場」後的學校法人已非學校法人
            型態(行政院法規委員會,2017):


                 學校法人因情事變更,其所設之私立大專校院無法達到辦學
                 目的時,學校法人得於主動申請停辦或主管機關命其所設學
                 校停辦後,改辦其他教育、文化、社會福利事業或解散,不
                 再辦理學校教育,爰退場時,已非學校法人型態。


                 就退場條例草案的內涵而言,該草案第三條第二款「退場」的第
            二目「解散」,因原有的學校法人已不復存在,才屬於新草案的「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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