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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研究報告一

                                                                         第二章  師資培育





                                     第二章 師資培育


                                               壹、前言



                   回顧歷史,我國師資培育政策與制度,從晚清時期即奠下基礎,

              延續迄今,包括遴選、公費、課程等事項,都由國家制訂(周愚文,
              2014;孫邦正,1963;瞿立鶴,1979)。1979 年《師範教育法》延續《師
              範學校法》的規範,確定師範教育旨在培養健全師資及其他專業人員,
              並以研究教育學術為目的,除了提升國民小學師資學歷至大學階段,
              復規定師資由「政府設立之師範大學、師範學院及師範專科學校養成」

              之,其中教育專業科目亦以「師範校、院、教育學院及設有教育系、
              所之大學辦理為限」,形成自成一格的師範教育體系(伍振鷟、黃士
              嘉,2002,頁 17-19)。此一師範教育體系的建立,意味著政府掌握師

              資培育歷程,並且形塑教師是國家精神國防的圖像(彭煥勝,2014;
              孫邦正,1984)。
                   國家賦予師範校院專辦師資培育工作的制度,隨著 1987 年我國解
              除戒嚴,政治邁向民主,以及整體環境日趨工業化、都市化等變遷,
              而有鬆動。1994 年《師資培育法》的頒布施行,取代了過去的《師範

              教育法》,自此一改師範體系主導師資培育市場的狀態,讓公費計畫
              式的師資培育制度式微,而整個轉向市場化的模式發展至今,開放一
              般大學通過教育部審議後亦可培養中小學師資。
                   然而,此一模式轉移是否促使我國師資培育制度趨於完善,1996

              年時,行政院教育改革審議委員會有過如下的評述:


                   長期以來,我國師資培育係採計畫教育,由師範校院負責,既
                   無法反映現實社會及市場需求,又因師範生長期受到過度保障
                   的結果,缺乏競爭及學習激勵,教育專業精神未能提升,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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