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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研究報告二
邁向公義與卓越 ─ 台灣教育的問題與對策研究
日等國家的經驗,建議採用多元師資培育模式,由一般大學與師範院
校共同負責培育師資,同時也建議參採各國作法,致力建立教師專業
制度,包括教育專業科目的審核或認可、教師專業檢定考試,並透過
考試制度核發教師證書等機制(張春興、張芬芬、張景媛、湯維玲,
1989,頁 25-26)。而著力策進師資培育多元開放甚深的黃炳煌(1989,
頁 140),也引介美、英、法、德、日等國師範教育機構之多元特質,
建議採用「凡是協助個人,使他具有資格擔當教育專業人員的職責,
或使他能更有效地克盡職責的一切正式或非正式的經驗或活動,即為
師範教育」之定義(黃炳煌,1989,頁 140-141),主張師範教育並非
僅限於師範大學或師範學院的一元作法,以免失之僵化。在這樣的氛
圍下,借鏡國際經驗,改革《師範教育法》,以打破師範體系主導的
單一培育制度,至此已勢不可擋。
(二)政策形成的內部因素
除了來自外在政治社會環境的因素外,《師範教育法》的調整也
受到師範體系內部運作因素的影響,包括計畫式培養的供需問題,以
及公費師範生遭受的限制和任教意願等問題。
1. 計畫式師資培育的供需落差
過去在《師範教育法》計畫式公費培育制度下,師範院校能夠培
育任教的學科人才相當有限,特別是中等學校職業類科師資的短缺,
顯露計畫式師資培育的功能不彰(伍振鷟、黃士嘉,2002,頁 20;
周祝瑛,2003),無法滿足中等學校各科教師人力的需求。張春興等
(1989,頁 23-24)的研究提到,師範院校並未培育護理、海事、農
業、商業等職業學校師資;公立高職教師中,師範院校畢業者僅占
38.40%,而私立高職高中教師畢業於師範院校者,更僅占 12.98%;另
外,由於計畫式培育無法精確計算名額,也產生超額分發或分發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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