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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研究報告一
第二章 師資培育
額的現象,造成學校必須調整教學科目或另行聘請教師的現實問題。
而在《師範教育法》修法歷程中,教育官僚並未將師資培育數量視為
管理師範教育的重點(紀金山,2002,頁 71),致使師資培育數量不
足的現象,加快了多元開放培育的趨勢。
師範校院除計畫式公費培育外,也曾先後開設過自費夜間部、教
育學分班,培育數量如以台灣師範大學為例,自 1946 年至 1998 年培
育公費生達 52,571 人,自費生達 28,328 人,共計培育 80,899 人,自費
生比率達 35%(黃嘉莉,2016a)。由此可知,師範體系雖號被指專賣,
但管道並非僅限公費生一途,包括夜間部、學士後教育學分班等自費
管道,都可以培育擔任教師工作者。這也讓所謂一元化培育的概念,
指的是師範體系培育機構的一元,而非培育管道的一元。
2.《師範教育法》對師範生的生涯發展有所限制
《師範教育法》的公費培育師資,對師範生產生諸多限制,包括
不得兼職、公費服務義務與年限等,其中又以升學的限制為最。根據
《師範教育法》第 17 條規定,師範生於服務期限內,不得從事教育以
外的工作或升學。對於此一規定,張春興(1983,頁 23)的調查研究
顯示,進入台灣師範大學的學生,志在教育工作者有 41.1%,但自願
接受公費而長期服務者則僅 17.9%,且有 79.3% 的填答者反對限制服
務期間升學的規定。劉興漢(1990)的調查,也呼應此一研究結果,
認為升學的限制打擊師範生的士氣,因而提出服務期限內升學並不違
背專業精神,同時更能提升教育素質的建議。另外,黃炳煌(1989,
頁 134)也指出,為提升教師專業精神,應讓師範生樂業,限制升學的
規範,促使師範生誤認教師是不具深造需要的一種職業,不利師範生
養成專業精神。
限制公費師範生升學的措施,已有礙於師範生投入教職的意願與
士氣,再加上 1980 年代之際,正值十大建設成果逐步展現,股市活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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