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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研究報告一

                                                                         第二章  師資培育





                                                小結


                   綜上所述,所謂《師範教育法》的專賣權,或許是一個戒嚴時
              代脈絡下的產物,期能透過一元封閉的模式,養成教師專業知能,培
              育健全師資(伍振鷟、黃士嘉,2002,頁 17;張春興等,1989,頁
              45)。這是一種掌控師資培育品質的策略,也反映國家對於教師專業
              的看重。惟隨著時代的轉變,當社會結構和政治環境日趨多元之際(陳

              奎憙,1998;曹仁德、梁忠銘,2002,頁 225),師資培育的模式當然
              也須有所回應。但從歷史的發展來看,《師資培育法》恐怕也是各方
              勢力競逐協商下,倉促通過立法的產物(周祝瑛,2009,頁 10;紀金山,

              2002)。面對新一波的市場化與績效化潮流,《師資培育法》的多元
              開放能否解決《師範教育法》的問題,特別是培育專業教師的問題以
              及師資數量與素質的問題,仍舊成為《師資培育法》施行後的重要議
              題。


              二、《師資培育法》施行後的政策演變


                   1994 年前所依循的《師範教育法》,係計畫培育、公費補助、政
              府分發的師資培育制度,是讓我國師資培育符合專業特質論的規準(陳
              奎憙,2001,頁 232),促使教師接受長期訓練以取得專門知能的歷程

              中,養成專業服務與倫理的信念。1994 年《師資培育法》轉變為多元
              師資培育模式,基本上,師資培育機構的培育品質應不低於傳統師範
              體系的水平,方符開放師資培育管道的理想(張鈿富,2006)。為了
              維護師資培育品質,1994 年後教育部不斷進行政策革新,呈現市場化
              與專業化相互消長的發展態勢。

                   就發展的階段來看,1994 年《師資培育法》改變師資培育模
              式,是為第一波改革;後續由於市場化造成師資供需失衡(王瑞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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