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2 - 私立大專校院轉型與退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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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研究結果與討論
教師的資遣費明定列入退場條例條文中,公益董事進駐後,教育部會
提供營運資金墊付,讓教學行動得以持續等(C2)。
民間教育團體常要求退場學校的學生要給予其原校畢業,退場條
例並未明文納入,專案輔導學校停辦前仍在學之學生,仍應由主管機
關分發至其他學校繼續就讀。不過與談官員表示,對於學生的轉學會
盡量依照學生的意願分發,減低發生抗爭的狀況(03C2P4)。
總的來說,與談官員認為新擬定的退場條例草案的立法設計就是
「折衷」,不可能讓學校馬上倒,也不可能顧個 3-5 年,所以就是維
持折衷的狀況(03C2S4)。另一位官員認為,退場條例草案,不但要
公布專輔名單,還要把董事會全部解散,強度更強,引發的意見可能
會更多(03C3P6)。
貳、退場機制面向
本小節主要分析與談人討論私校退場機制運作及政府介入,進而
由與談官員說明對教育部業務司處和退場輔導專案辦公室功能,並在
轉退條例或後來重新擬定的大專轉退條例草案中,論及轉退場基金功
能,與談人亦述及另行成立來源取自於私校的基金,和另行成立專責
基金會的可行性。
一、政府介入私校轉退的狀況及看法
政府監督私校均需法律授權,教育部也強調在大學自主及尊重市
場機制原則下進行協助私校,但若私立學校出現經營危機,政府實也
有不同程度的介入,本研究文獻分析近年來臺灣私立大專校院轉退狀
況、處理情形等態樣,在各場次座談中和與談人則探討希望政府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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