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0 - 私立大專校院轉型與退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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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研究結果與討論




               草案已律定成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審議會,在程序上應會

               獲得立委支持。
            3. 私校退場之財產、土地處理:原先程序幾乎都按照私校法,如完成

               大專轉退條例,列為專輔學校者,學校法人應將設校基金及不動產
               辦理信託,退場條例草案給學校的改善期間更以 3 年為限,逾 3 年
               未解除列管者,應命其全面停招,並於停招 1 年後停辦,時間一到,
               沒有改善就是強制退場,手段更形清楚(C3)。


            (四)退場條例草案的重要改變


                 據與談官員分析,退場條例草案較前最主要的改變有以下諸項
            (03C2P4):
                 公益董事有教師參與:被主管機關列為專輔學校後,教育部就加
            派公益董事,公益董事要包含學校的專任教師,讓老師也能參與到董

            事會的運作。學校停招之後,解散董事會,全部改為公益董事會。如
            果公益董事進駐之後,經過多數決議可以更換校長。教育部命令停招
            的時間點也許會落在 3-4 月,假設從 109 學年度起停招,在 109 學年

            度結束的時候就必須停辦,所以公益董事進駐的時間就是一年多一點。
                 退場基金主動墊付:在這段期間,如果學校經費短缺,由退場基
            金來支應相關的支出,包含水電、人事費等維持營運所需所有費用都
            由退場基金先墊付,所以學校在這一年可以處在正常穩定的狀態。這
            一年結束之後,還沒畢業的學生就剩下原本的大一、大二,因為大四

            在當年畢業,大三再讀一年就可畢業,學生由主管機關協助轉學,老
            師一律都依照年資發資遣費。
                 改善期間以 3 年為限:過去私校法規定停辦之後還給學校法人 3

            年改辦或復辦,大專轉退條例草案通過後,專案輔導學校逾 3 年未解
            除列管者,主管機關應即命其全面停招,並於停招 1 年後停辦,停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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