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6 - 私立大專校院轉型與退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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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研究結果與討論
要經過私校諮詢會討論議決,也就是說,教育部不能直接進行行政作
為(02B2S1);還有校長直接點出成立退場審議會是「便宜行事」,
私校法第 4 條明定私校退場需徵詢私校諮詢會,現在用一個專法,直
接採取退審會機制,規避了母法私校法的規定,有無法治層面的疑慮
(02A3P1)?
教育部官員則認為退場審議委員會,扮演著私校諮詢會和轉退基
金管理委員這兩個委員會合併的角色,包含未來專案輔導學校的認定、
免除、或是公益董事的派任、解除、學校要停招、停辦、核定法人解散、
基金的運用等,都在退場審議委員會處理(01C2P5)。
(四)應該回歸法治精神
學者表示,按私校法 21 條規定,董事怠於行使職權致學校法人產
生損害時,應聲請法院選任董事;現在的草案不是,直接要派誰就派
誰去,完全跳脫原來既有的法治精神(02A3P1)。學者建議比照現在
學校選擇會計師的制度,由教育部有列出合格的公益董事名單,學校
就從中篩選,也可以由教師工會、全教產等推舉出來,讓當事學校自
己挑選(02A3S2)。與談學者強調,這是回歸法治精神的做法。
(五)減少註冊率造成的衝擊
法規中都強調註冊率要到達 60%以上。與談校長指出,其實現今
許多學校會利用「寄存」招生名額的方式來衝高註冊率,所以註冊率
可以用寄存招生名額的方式來提高,教育部雖同意學校以寄存名額方
式因應,惟寄存名額僅為減少招生缺額之階段性選擇方式或減少招生
缺額遞延之暫緩措施,並未解除高等教育之危機,不具有太大意義(監
察院,2020)。雖然學生人數在減少,但有能力的學校仍不會使用寄
存名額的方式(04A3P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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