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5 - 2020新世代·新需求:臺灣教育發展的挑戰研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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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討會論文集
作。昔日以手工抄錄他人的著作,費時且獲得的酬勞微簿,屬於勞務,
無人會注意到著作財產權的問題。印刷術出現後,可大量印製,讓出
版商獲利大增,而形成一種商業模式。同時也激勵創作者創作,藉創
作獲得報酬。在出版業者與創作者互蒙其利的情況下,形成了智慧財
產權的概念。智慧財產權雖然立法保護,但也要顧及社會公益及文化
的發展。為了調和兩者之間的平衡,合理使用的概念於焉產生(張喻
閔,2010;謝銘洋,2002)。
〈著作權法〉的修正或增刪頗為頻繁,例如過去我國申請加入
「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WTO),以順應國際趨
勢,修正了部分條文。最近也為了配合推動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全面
進步協定」(Comprehensive and Progressive Agreement for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CPTPP),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表示,將修正〈著作權法〉
部分條文,將非法數位重製、散布及公開傳輸改為非告訴乃論罪。顯
然這是受到科技發展的影響所致。
事實上著作權的概念既抽象又複雜,一般民眾不易把握諸多法條
的意義。加上科技進展神速,同樣一個法律名詞所產生的法律效果落
差頗大。以重製(重複製作)為例,工具的進展,如筆錄(手工)、
影印(機器)、下載(電腦)、轉貼(網路),這些重製行為對侵害
著作財產權的效果真有天壤之別,此為法律不能忽視的問題。
本文作者以一個著作創作者也是使用者的觀點,探討數位著作的
合理使用問題。文中特別就著作財產權的限制(〈著作權法〉第四款)
中若干較一般性以及與教學研究有關的條文,試圖闡述其意義,以供
讀者參考。這些列擧式的條文,從其措詞,如「在合理範圍內,得重
製他人之著作」,可知是原則非標準,且大都有但書,又有條文會相
互影響。凡此種種,會令利用者不知所措。雖然如此,若對其有一些
基本的了解,對創作者與利用者,在合理使用的斟酌,或有些許的助
益,此為本文作者的的期待。法律非筆者專長,但因在創作及利用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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