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6 - 私立大專校院轉型與退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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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對於教育部提出的回應,造成輿論熱議,各界非常關切私立學校

            經營現況問題,教育部不久再度提出正式說明,針對私立學校若經營
            不善,所採取之輔導機制,依據改善停辦實施原則學校進行改善、停
            辦及學校法人合併、改辦、解散清算等之處理原則與具體措施,完整
            傳達予各界周知(教育部即時新聞,2014.1.27)。


            三、陸續修正相關法規



                 歷經長期的運作,教育部將相關法規逐步朝向大專校院轉型和退
            場的方向進行修正。

            (一)私立學校法(簡稱為私校法):2001 年修訂成為學校法人解散

                    清算後,除合併之情形外,其賸餘財產之歸屬,依下列各款順
                    序辦理,但不得歸屬於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1. 依捐
                    助章程之規定。2. 依董事會決議,並報經法人主管機關核定,
                    捐贈予公立學校、其他私立學校之學校法人,或辦理教育、文

                    化、社會福利事業之財團法人。3. 歸屬於學校法人所在地之直
                    轄市、縣(市)。但不動產,歸屬於不動產所在地之直轄市、
                    縣(市);就此教育團體認為,鬆動了校產的公共性,它使得
                    原先規範私校在學校解散後應歸屬於學校所在之地方政府的校

                    產,開始得以交由私校校董來決議處置,董事會得以透過合法
                    的途徑透過改辦其他事業(教育、文化、社福)來繼續佔有、
                    靈活地運用校產(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2015.11.18)。2007
                    年修訂成為依捐助章程規定得支領報酬者應專任,就此教育團

                    體認為,此舉使得原本無給職的董事可以「專任董事」的名義
                   支領校長級的薪資(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2015.11.18)。

                 2008 年全文修正,於私校法中「單列專章」明定私立學校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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