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2 - 私立大專校院轉型與退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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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上校長必須聽命於學校法人有實權者(有的私校掌權者為創辦人而非

            董事會)的指揮,具實權者指揮校務行政,有可能經由校長,也可能
            跳過校長,有的學校法人董事會權力分散,這時個別董事或監察人更
            容易介入校務行政。此外,常見「董事長或董事親自坐鎮」,私校的
            董事長、董事、監察人為無給職,這個制度行諸久遠,但在修正了私

            校法(2008.1.16)後有了改變,讓學校法人董事長、董事、監察人依
            捐助章程規定得支領報酬,且又規定其應專任,所以專任董事長、董
            事名正言順地在學校管事,壓縮校長、主管及教師的專業空間(黃政
            傑,2016)。

                 專任有給的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支領報酬,依據《學校財團法
            人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支領報酬及費用標準》(教育部,2011.10.13)規
            定為每人每月得以該學校法人所設最高一級私立學校教師本職最高年
            功薪、學術研究費及一級主管的主管加給合計數;全體全年度得支領
            總額,以該學校法人及其所設的所有私立學校該學年度總收入的 1%

            為限,並不得超過新臺幣 1 千萬元。黃政傑(2016)指出,這項規定
            把原來私校無法源的駐校董事或董事長駐校漂白,讓他們每天在學校
            辦公,指揮校務,令想要好好依專業理念做事的校長和主管無能為力;

            此外,董事會所領的報酬在學校經營不善時也是一筆大數字,結果出
            現老師減薪但專職董事或監察人領全薪的怪現象。



                    參、轉退機制的運作及其與政策的關聯性



            一、政府行政介入協助與輔導


                 永達技術學院積欠薪資,及因應私立學校退場後有關校地處分及

            校產回饋董事會、學生就學銜接與教職員權益處理等之際,教育部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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