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7 - 私立大專校院轉型與退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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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研究報告四

            私立大專校院轉型與退場之政策問題及解決策略研究




            人之合併、改制、停辦、解散及清算等事項,讓私立學校於改制、合

            併、及將解散後之賸餘財產得捐贈其他學校,或轉型為其他教育、文
            化及社會福利事業,透過建置適當法源,輔導私立學校依自身條件主
            動申請合併、轉型或退場,對於辦理不善之私立學校,積極介入輔導,
            以確保學生就學權益,建立優質化教育環境,並促進學校資源於退場

            後有效運用(立法院公報,2013)。法人或學校主管機關為審議學校
            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之設立、改制、合併、停辦、解散及其他重大事
            項,應組成「私立學校諮詢會」,提供諮詢意見,其中私立學校教師
            代表及學校法人代表合計不得少於全體委員總數 2/5。2014 年最近一

            次修法,學校主管機關之獎勵、補助總額達學校法人前一年度歲入總
            額 25%以上或總額達新臺幣 1 億元以上者,法人主管機關得加派社會
            公正人士 1 人充任該學校法人「公益監察人」,其職權與學校法人監
            察人同,並得依實際需要更換或免派之。


            (二)《私立學校諮詢委員會委員遴聘及集會辦法》:2009 年 1 月修
                   正條款增列學校之合併及改制,以因應學校現況。私立學校諮

                   詢委員會(以下簡稱為私校諮詢會)審議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
                   私立學校相關事宜,包括學校法人之設立、學校之設立、合併、
                   改制、停辦及解散。


            (三)《學校財團法人公益監察人指派辦法》:2014 年 11 月修正,內
                   容對於公益監察人的積極資格與消極資格、公益監察人之任期、
                   指派程序、職權行使規範、解任條件、免派要件、支應費用等
                   均有明定。


            (四)《教育部許可學校財團法人改辦其他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
                   作業原則》:2014 年 1 月發布,是為執行私校法第 71 條規定,

                   善用學校財團法人賸餘資源,提升社會公益資源投入而訂定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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