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8 - 私立大專校院轉型與退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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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原則,規定改辦應檢具改辦計畫書、董事會改辦決議、最新一

                   期會計師查核報告、財務報表及財產清冊等文件,報教育部辦
                   理;教育部審查時應「斟酌」捐助人意思及私立學校諮詢會意見,
                   並會同變更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相關直轄市、縣(市)政府
                   為之。


            (五)《專科學校法》:2014 年 6 月 18 日修正,明定專科學校辦學績
                   效不佳,經限期改善而無效果者,教育部得命其停辦。


            (六)《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高職部設立變更停辦辦
                   法》:歷經 2015 年、2017 年、2019 年三度修正變更;明定學

                   校之改名、改制、合併之定義,配合少子化學校人數減少之衝
                   擊,明定設校校地面積學校得按學生總人數進行調整。明定學
                   校停辦時應經之程序、停辦後之教職員工生安置及後續資料處
                   置等,以完善停辦之相關配套。明定私立學校停辦後,應於 3
                   年內「完成」恢復辦理、新設私立學校、與其他學校法人合併

                   或改辦其他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屆期未完成者,教育
                   部應依私校法第 72 條規定命其解散。另配合《專科學校法》規
                   定,針對辦學績效不佳技之大專校院,教育部經相關評估程序

                   後命其改制或停辦;並明定學校法人於所設私立學校停辦後應
                   辦理解散及清算。

            (七)《專科以上學校維護學生受教權益應行注意事項》:2014 年 9

                   月發布,2017 年 8 月、2019 年 1 月兩度修正。發布時的名稱為
                   專科以上學校維護教學品質應行注意事項,修正時維護教學品
                   質修正為維護學生受教權益。本注意事項明定依教育部輔導私
                   立大專校院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經教育部審核認定列為預警

                   學校或專案輔導學校者,得對其進行學生受教權益之檢核及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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