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6 - 私立大專校院轉型與退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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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教育部即時新聞,2015),強調高等教育資源重新整合規劃,提供

            大專校院多元發展的經營型態,方案內容包含「退場學校輔導」執行
            策略,內容為「對於辦學不善之學校先行啟動相關輔導機制加以協助
            改善,如有遭遇重大困難不能繼續辦理之學校,教育部將確保學生受
            教權益之保障至畢業,並協助教職員工辦理退休或轉介至其他學校與

            民間機構服務」,另尚提出行政監督、人員安置、學校法人轉型和資
            產處分等內容,包括註冊率公開、教學品質查核、確保就學權益、建
            置教師人才網及學校法人得變更其目的,改辦其他教育、文化或社會
            福利事業。在資產存續方面,依私校法可進行土地處分,其所得需用

            於學校法人改辦或恢復辦學之用途,學校轉型以辦學為主體者,無須
            辦理土地變更(教育部即時新聞,2015.1.30)。
                 創轉方案另規劃設置「高教創新轉型計畫辦公室」,任務有:協
            助學校之轉型、合併與退場;學校法人改辦為教育、文化及社會福利

            事業;教師人力安置處理;校產處理及土地變更;學校創新經營不同
            事業文教地目之維持等。同時,為提供大專校院合併、停招、停辦及
            改辦之誘因,並突破法令框架,給予學校更大辦學彈性,教育部另擬
            訂《高等教育創新轉型條例》(草案)(以下簡稱為創轉條例)專法,

            以作為高教創新轉型之法源依據(教育部即時新聞,2015.3.27)。
                 由於民間團體等反對聲浪高漲,創轉條例未能排入立法院審議,
            教育部遂轉而擬訂大專轉退條例草案,經行政院通過,於 2017 年 11
            月 23 日函請立法院審議。在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中提出建議:

            刪除草案中「3,000,60%」條文;學生就學、轉學或教學之相關費用,
            得由主管機關先行墊付,並於墊付後通知學校限期繳納;私立大專校
            院停辦後,改辦其他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主管機關應限期命
            董事會重新改選,並於 3 年內完成改辦計畫;私立大專校院經停辦者,

            主管機關應清算資產、解散董事會,重組公益董事會;並修正轉退基
            金之用途及執行方式等(王幼萍,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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