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7 - 私立大專校院轉型與退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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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研究報告四

            私立大專校院轉型與退場之政策問題及解決策略研究




                 大專轉退條例草案在立院待審遲遲未有結果,屆期不予續審(立

            法院職權行使法,1999.1.25)。教育部於 2020 年 4 月預告,經通盤檢
            討學校退場面臨相關問題後,重新研擬退場條例草案,並隨即開始徵
            求各界意見。重擬之條例適用範圍擴增至私立高中職,學校轉型回歸
            大學法處理,僅規範退場機制。退場條例草案刪去了「3,000,60%」

            的量化指標,改以財務狀況和教育品質作為判定學校為預警學校或專
            案輔導輔學校(以下簡稱為專輔學校)的指標,專輔學校未能於 3 年
            內免除專輔者,僅能停辦後解散,別無他途。專輔學校逾 3 年未解除
            列管者,主管機關應命其全面停招,並於停招 1 年後停辦,停辦後 2

            個月內解散,賸餘財產僅能歸屬地方政府或退場基金,也別無他途(教
            育部即時新聞,2020.4.23)。
                 轉型、退場這樣的說法,在行政院 2017 年 11 月完成大專轉退條
            例草案送進立法院審議立法前,雖然大量見諸於政府文件、媒體新聞

            或評論、民間團體的探討等,但正式行諸於法律文字且加以定義者,
            以大專轉退條例草案為首見。私校法、改善停辦實施原則中都未對「轉
            型」、「退場」有所明確定義(梁家瑋,2018)。在此條例草案之前,
            教育部為使學校改善或促其改善,必要時予以變更停辦,都是以私校

            法、〈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設立
            變更停辦辦法〉等相關法規規定,輔導私立大專校院改善及停辦。


            二、社會對轉退政策之反應


            (一)對創新轉型政策之反應


                 提出創轉方案後,許多社會團體如高等教育產業工會等就持反
            對態度,認為「鼓勵高等教育市場化、企業化」的方向錯誤,臺灣高
            等教育的出路在於「公共化」,應透過提高公共教育資源與落實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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