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6 - 私立大專校院轉型與退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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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哪幾所學校適用,哪幾個學校不適用。如果一所學校的董事會從創校

            到現在都是一樣的成員,或許比較有可能適用,如果已經換了其他成
            員了,就不合適了(22B2P2)。二是有過貢獻者是否可以豁免?學校
            如為正派經營者,因少子化衝擊,校產不應該全部歸公,因為它確曾
            為社會、為教育做出貢獻(22A3P1)。


            (四)教育部不會同意如此處理


                 教育部對私校捐資興學、公益辦學的底線並未鬆手:

                 私校本身的校產一定是公益性質,不能落到個人的口袋,這
                 是教育部堅持的立場(C2)。


                 本研究曾指出政府官員認為私校退場最大的爭執點是資產處理。
            一旦政府「讓利」之後,社會上有沒有理解的共識,或是讓了利之後,

            反而造成社會更多的動盪及紛爭,這是政務官要做決定的時候,需要
            去思考的問題(22C1P3)。與談官員也說,這又是一個高度技術層面
            的問題,沒有一個部長願意就部分剩餘資產讓給董事會以提高其退場
            意願這件事來妥協,決不敢輕易往這個方向思考,可說連作研究的空

            間都沒有,因為國外沒有案例,且國內氛圍也無法接受,很難操作,
            也很難論述(22C1S3)。


            四、放寬財務困難時先行處分校產或融資


                 在退轉條例草案中學校法人或學校因轉型或退場,支應學校教職
            員工退休或資遣等所需費用可以先行向轉退基金融資,但若學校財務
            尚未達到不能清償債務或影響校務正常營運的嚴重惡化程度,未觸及

            學校轉型或退場,只是一時缺錢調度,則可放寬處分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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