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4 - 2020新世代·新需求:臺灣教育發展的挑戰研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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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研究報告一

                                                     第一篇 因應科技快速發展對教育的衝擊





                   在討論數位著作的合理使用時,應先對我國〈著作權法〉有基本
              的認識。〈著作權法〉第 1 條開宗明義指出:「為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
              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特制定本法。」其立法的目
              的就是為了保障著作人之著作權,但為了社會公益及國家文化發展,
              對著作權的行使也要給予某種程度的限制,此即為合理使用的問題。

              合理使用可能發生在〈著作權法〉例示的十種著作(第 5 條本法所稱
              著作如下︰語文著作、音樂著作、戲劇及舞蹈著作、美術著作、攝影
              著作、圖形著作、視聽著作、錄音著作、建築著作、電腦程式著作。)

              及其衍生著作(第 6 條)與編輯著作(第 7 條),當然也包括數位著作。


              一、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


                   我國〈著作權法〉第 10 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
              作權。」也即對著作權採創作保護主義,只要著作創作完成,就受到
              〈著作權法〉保護,毋需向任何機關、組織註冊或登記。「著作人之
              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
              後五十年(第 30 條)」,也即著作人生存的期間到死後的五十年。

                   〈著作權法〉把著作權分為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顧名思義,
              著作人格權旨在保護著作人的人格及聲譽。著作財產權則指著作人享
              有其創作之著作的專有權利,包括重製、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

              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移轉所有權及出租其
              著作。因透過移轉所有權、讓與或授權等方式,使著作人能夠獲得一
              定程度的經濟利益,其著作也就成為著作人財產的一部分,因此稱之
              為著作財產權。
                   「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第 21 條)」,

              因此,合理使用也只有與著作財產權有關聯。在資訊科技時代,著作
              傳輸或交換非常頻繁,利用的方式隨時在變,因此受保護的專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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