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7 - 2020新世代·新需求:臺灣教育發展的挑戰研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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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新世代·新需求:台灣教育發展的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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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討會論文集



              63 條之列擧式條文。65 條之第 2 款「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如審
              酌一切情狀,也合乎所列之四項基準,如果「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
              害。」,「著作之合理使用」主張,當然較易被接受。因此,第 1 款
              譲利用人之合理使用的主張範圍更為寬廣。筆者認為,此應該是立此
              法的本意。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
              例如每使用一張圖片利用人應支付多少款項。有了恊議就不能任意開
              價。

                   從整個條文來看,此條似乎為司法人員而寫,一般之著作人及利
              用人,恐不易了解其意涵。無論如何,對此條文有了基本的理解,將
              有助於利用人在利用時之合理使用的主張。
                   就(一)「利用的目的及性質」來看,非營利教育目的對合理使
              用的主張當然會比商業目的寬鬆;但不表示商業目的就不能有合理理

              使用的主張,非營利教育目的就一定允許合理使用。例如第 44、45、
              46 條之但書:依該著作之種類、用途及其重製物之數量、方法,有害
              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者,不在此限。」也即著作物的種類、用途及

              重製的數量、方法都要考慮。
                   就(二)之基準,「著作的性質」指的是原創著作(如學術論文、
              樂曲、畫作等)或編輯著作(如各級學校教科用書)。就性質而言,
              前者合理使用的範圍當然會比後者嚴。利用人也要注意著作是已公開
              發表發表或未公開發表,主張合理使用時,未公開發表必然比已公開

              發表難獲得支持。〈著作權法〉雖然只保護著作的表達,不保䕶完成
              著作的程序,但如果其程序是非常關鍵的部分,主張合理使用也較為
              不易。著作是理論的或是實在的,則主張合理使用須視利用的情況而

              定,可見合理使用的判斷並非易事。
                   在(三)之基準「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如
              果只是用了他人著作一小部分,例如幾句,也即少量的利用,主張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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