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0 - 2020新世代·新需求:臺灣教育發展的挑戰研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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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研究報告一
第一篇 因應科技快速發展對教育的衝擊
使用者應該注意的是,以上 3 條(44 ~ 46)對合理使用的行為皆
僅重製一項。但重製之方式有多種,第 3 條即定義重製:「指以印刷、
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
之重複製作。」,在資訊網路時代,下載也是重製,如僅下載儲存於
使用者自己的電腦,應無問題。轉貼也是重製,若轉貼於網站,恐已
超出重製的主張。
三、編製教科用書
「為編製依法令應經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教科用書,或教育行政
機關編製教科用書者,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改作或編輯他人已公
開發表之著作。
前項規定,於編製附隨於該教科用書且專供教學之人教學用之輔
助用品,準用之。但以由該教科用書編製者編製為限。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為教育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
圍內,得公開播送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前三項情形,利用人應將利用情形通知著作財產權人並支付使用
報酬。使用報酬率,由主管機關定之(第 47 條)。」
此條所及之合理使用問題,重點如下:
1.「應經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教科用書」,經審查通過,即一般
所稱之審定本教科用書。而「教育行政機關編製教科用書者」
即為部編本教科用書。
2. 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改作(包括翻譯)、編輯或公開播送
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3. 教科用書外之輔助用品,包括學生的習作及教師手冊或備課用
書,也以該教科用書編製者編製為限,才能主張合理使用。坊
間之一般參考用書或考試用書,則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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