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0 - 2020新世代·新需求:臺灣教育發展的挑戰研討會
P. 150

專題研究報告一

                                                     第一篇 因應科技快速發展對教育的衝擊





                   使用者應該注意的是,以上 3 條(44 ~ 46)對合理使用的行為皆
              僅重製一項。但重製之方式有多種,第 3 條即定義重製:「指以印刷、
              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
              之重複製作。」,在資訊網路時代,下載也是重製,如僅下載儲存於
              使用者自己的電腦,應無問題。轉貼也是重製,若轉貼於網站,恐已

              超出重製的主張。


              三、編製教科用書


                   「為編製依法令應經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教科用書,或教育行政
              機關編製教科用書者,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改作或編輯他人已公
              開發表之著作。

                   前項規定,於編製附隨於該教科用書且專供教學之人教學用之輔
              助用品,準用之。但以由該教科用書編製者編製為限。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為教育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
              圍內,得公開播送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前三項情形,利用人應將利用情形通知著作財產權人並支付使用

              報酬。使用報酬率,由主管機關定之(第 47 條)。」
                   此條所及之合理使用問題,重點如下:
                   1.「應經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教科用書」,經審查通過,即一般

                     所稱之審定本教科用書。而「教育行政機關編製教科用書者」
                     即為部編本教科用書。
                   2. 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改作(包括翻譯)、編輯或公開播送
                     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3. 教科用書外之輔助用品,包括學生的習作及教師手冊或備課用

                     書,也以該教科用書編製者編製為限,才能主張合理使用。坊
                     間之一般參考用書或考試用書,則不適用。





                                                   149
   145   146   147   148   149   150   151   152   153   154   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