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3 - 2020新世代·新需求:臺灣教育發展的挑戰研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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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新世代·新需求:台灣教育發展的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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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討會論文集



              六、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


                   「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
              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第 51 條)。」
                   第 51 條應該是〈著作權法〉中最一般性,且會利用的利用人最多
              的條文。因潛在的利用人太大量,條文中僅允許重製行為。就利用工
              具而言,人人都有電腦及行動載具,時時可重製,處處可下載,但只

              限於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只要非營利目的,主張合理使用應該都可被
              接受。但數位化之著作物易於在網路上流通,因此,利用人應該注意
              所利用之著作是否允許轉載或散布,如未註明,應視為不允許。


              七、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之必要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

              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第 52 條)。」
                   報導、評論等之必要,引用的量與質都要考慮占整體著作的比例,
              已如前所述。得引用的只限於已公開發表的著作。未公開發表者,若
              評論者捷足先登,恐已逾越合理使用範圍。有關引用的方式參閲以下
              本文第陸節。


              八、供障礙者使用



                   「中央或地方政府機關、非營利機構或團體、依法立案之各級學
              校,為專供視覺障礙者、學習障礙者、聽覺障礙者或其他感知著作有
              困難之障礙者使用之目的,得以翻譯、點字、錄音、數位轉換、口述
              影像、附加手語或其他方式利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前項所定障礙者或其代理人為供該障礙者個人非營利使用,準用
              前項規定。依前二項規定製作之著作重製物,得於前二項所定障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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