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7 - 2020新世代·新需求:臺灣教育發展的挑戰研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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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討會論文集
應明示其出處。前項明示出處,就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除不具名著
作或著作人不明者外,應以合理之方式為之。」(第 64 條)
在學習或研究活動過程中,例如,撰寫報告等,經常會引用他人
的著作,引用也是重製行為,如果符合合理使用,也應註明被引用著
作的出處。引用的格式有多種,各種格式雖然不一,但大抵包括:作
者姓名、出版年代、著作名稱、出版者或發行者、頁碼(參考文獻必
要的元素)等;其次是引用的比例原則,引用幾句可視為合理使用,
但若引用整段或數段恐難被接受。另外,要注意的是引用他人的著作,
未註明被引用著作的出處,在學術上恐被認為是抄襲或剽竊,此種行
為不僅不符合合理使用的規定,也違反學術倫理!〈著作權法〉只規
定「應明示其出處」,但未規定明示的格式及資訊,此點剛好可由學
術倫理規範補其欠明確之處。
當有重製行為,規定要註明出處,當然包括著作人姓名,但第 16
條規定「著作人有表示其本名、別名(如筆名)或不具名之權。」如
果遇到著作人不具名,不表示可以不明示其出處,宜以著作人匿名,
配合其他資訊,也能表示其出處。
在學術的論文及報告寫作,引用(citation)有兩種方式:
一、直接引用
直接引用是重製行為,引用方式必須用引號括起來,例如,「引
用的內容」(引用的內容為中文)。”引用的內容”(引用的內容為
英文)。如果將外文直譯為中文,引用方式如中文直接引用。直接引
用除了註明出處且要加上引用內容所在處之頁碼,內文引述的格式如
(作者姓名,出版年代,頁碼)。加頁碼的目的是方便讀者查詢。
在論文或研究寫作過程,常需要引用他人的論點或文句,若未依
規定處理,常會發生抄襲或剽竊的情形。有關引述他人的文句,通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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