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4 - 2020新世代·新需求:臺灣教育發展的挑戰研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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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研究報告一

                                                     第一篇 因應科技快速發展對教育的衝擊





              中央或地方政府機關、非營利機構或團體、依法立案之各級學校間散
              布或公開傳輸(第 53 條)。」
                   障礙者近用(access)資訊的改善,協助障礙者更方便的使用電腦。
              在法令方面,此規定也顯示,以更廣的範圍,允許合理使用已公開發
              表之著作,其目的就是為了給予障礙者更多近用的機會。但僅限於中

              央或地方政府機關、非營利機構或團體、依法立案之各級學校間散布
              或公開傳輸。


              九、試題的使用


                   「中央或地方機關、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辦理之各種
              考試,得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供為試題之用。但已公開發表之著

              作如為試題者,不適用之(第 54 條)。」
                   事實上第 9 條第 5 款已規定「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
              用試題。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也即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可
              以公開使用。但 64 條未明示第 54 條需明示出處。若明示其出來處恐
              有為被引用之著作無償廣告或置入行銷之嫌。

                   第 54 條之「但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如為試題者,不適用之。」「著
              作如為試題者」,例如某著作者自行編製一本考試大全,此考試大全
              是語文著作,其中之試題受著作權保護,不得重製供考試之用。


              十、視聽著作公開使用


                   「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

              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
              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第 55 條)。」
                   舉辦非經常性活動(如學校校慶晚會等),未對觀眾或聽眾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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