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6 - 2020新世代·新需求:臺灣教育發展的挑戰研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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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研究報告一
第一篇 因應科技快速發展對教育的衝擊
理使用得到允許,才能進行上列三種行為。以第 46 條為例,為學校授
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換言之,如
利用人合理使用之主張獲得允許,重製之外,也可改作。
總結以上討論,可以歸納三點利用人需要注意之處。
(一)檢視以上列擧式條文後,在合理使用的規定下,因每條合理
使用的範圍或條件未必相同,〈著作權法〉所特別賦予利用
人許可(如重製、改作或編輯、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公開
口述、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錄音或錄影、轉載、引用等)
也未必一樣,有些僅許可一項,例如重製;有些則許可多項,
例如重製、改作或編輯等。因情況不一樣,利用人務必先查
明法條,以免逾越合理使用範圍或條件而觸法。
(二)要注意利用人擬利用之著作是已公開發表發表或未未公開發
表,未公開發表必然比已公開發表發表難獲得合理使用之支
持。
(三)在 22 條列擧式的條文中,有 17 條的條文規定必須明示出處,
其他則毋須註明出處。
陸、著作的引用與學術倫理
很多學術界人士以為引用及註明出處是論文及報告寫作的學術倫
理問題,事實上〈著作權法〉第 64 條規定,大部分(17 條)的引用或
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
作。)都要明示出處。這些不僅是學術倫理的問題,也是法律的規定,
如第 64 條:
「依第44條至第47條、第48條之1至第50條、第52條、第53條、
第 55 條、第 57 條、第 58 條、第 60 條至第 63 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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