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2 - 2020新世代·新需求:臺灣教育發展的挑戰研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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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研究報告一

                                                     第一篇 因應科技快速發展對教育的衝擊





              以重製。重製的量應指整本或整冊,若如第 1 項僅一部分,則失去意
              義。重製品也僅供保存或收藏,恐不能外借或流通。
                   第 3 項 「應同性質機構之要求」得重製「就絕版或難以購得之著
              作」,也是規範「同性質機構之要求者」。若其合理使用主張獲得允許,
              重製量應與第 2 項同。重製品之再利用,似仍應受著作權法之有關法

              條規範。
                   若不是在公眾使用之圖書館、博物館、歷史館、科學館、藝術館
              或其他文教機構等場所,合理使用恐也不適用。另外,第 1 項所列之

              期刊或論文集之著作,若有數位版,在一般的網站,從其中下載單篇,
              有著作財產權者,可能要求利用人下載前先付費,可見不同的情況,
              合理使用的主張也不同。


              五、學術論文摘要之重製


                   「中央或地方機關、依法設立之教育機構或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
              得重製下列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所附之摘要︰
                  (一)依學位授予法撰寫之碩士、博士論文,著作人已取得學位者。

                  (二)刊載於期刊中之學術論文。
                  (三)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或研究報告(第 48-1 條)。」
                   依本條得重製者僅限於各該論文或報告所附之摘要,不允許印其

              全文。若要印全文,利用人應取得著作人同意或授權。條文中所列典
              藏之機構或圖書館,未獲著作人授權或譲與,上列機構等無權同意列
              印全文。上列著作若有未附摘要者,則無從依本條規定重製,恐也不
              能要求列印其他部分替代之。
                   另外,此條三款所列著作,幾乎都有數位版本,此等機關所屬之

              機構或圖書館,技術上應提供數位下載或列印之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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