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1 - 2020新世代·新需求:臺灣教育發展的挑戰研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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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討會論文集
4. 審定本教科用書也僅適用於高中職以下各級學校,大專院校之
教科用書則不適用。
5. 目前教科用書的出版業者的教師手冊或備課用書等,除了紙本
版外,也都會有數位版提供授課老師備外。要注意的是,若未
得到編製者授權,不可貼上網站或轉傳給他人。
6. 已公開發表的著作,如得到重製的允許,依第 63 條規定,「利
用他人著作者,得散布該著作。此條文所指之利用人應為教科
用書之編撰者,非使用教科用書之授課教師。要注意的是,若
未得到教科用書之編撰者授權,不可貼上網站或轉傳給他人。
四、供個人研究或文教機構之要求
「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博物館、歷史館、科學館、藝術館或其
他文教機構,於下列情形之一,得就其收藏之著作重製之︰
1. 應閱覽人供個人研究之要求,重製已公開發表著作之一部分,
或期刊或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之單篇著作,每人以一份
為限。
2. 基於保存資料之必要者。
3. 就絕版或難以購得之著作,應同性質機構之要求者(第48條)。」
此條是著作權法中比較特殊的條文。
第 1 項用於規範閱覽人。一般利用人恐只注意到「期刊或已公開
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之單篇著作,每人以一份為限。」,但「重製已
公開發表著作之一部分」,一部分究竟是多少?欠明確。建議利用人
應考慮第 65 條規定之四項基準。
第 2 項 「基於保存資料之必要者」之重製,則為規範上列之館及
文教機構等。此等著作是其收藏,也是其財產,但是否具有著作財產
權 ? 欠明確,要重製其收藏仍要受到規範。有此條款,讓此等機構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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