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6 - 2020新世代·新需求:臺灣教育發展的挑戰研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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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研究報告一

                                                     第一篇 因應科技快速發展對教育的衝擊





              或電腦繪圖工具)創作完成,它的製程及畫法(操作方法)也不受保
              護。



                                 肆、合理使用著作的判斷



                   著作的合理使用是指讓利用人不需要經著作人授權,在合理範圍
              內利用他人著作,且不構成著作財產權的侵害。其目的是為了調和社
              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例如,立法、司法程序或行政的目

              的、學術研究、評論、教學或編撰教科用書需要、新聞報導或其他公
              共利益等。
                   〈著作權法〉合理使用的規定是對著作財產權的限制,其中有 22

              條為列舉式條文,皆為原則性的規定,例如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
              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等。合理使用著作的綜合判斷主要依據為〈著作
              權法〉第 65 條,事實上此條文係參考美國〈著作權法〉第 107 條而來,
              條文如下: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 44 條至第 63 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
              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
              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著作權法〉中之第 4 款為著作財產權的限制,條列第 44 至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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