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9 - 2020新世代·新需求:臺灣教育發展的挑戰研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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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新世代·新需求:台灣教育發展的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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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討會論文集
作列為內部參考資料時,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之著作。但依該
著作之種類、用途及其重製物之數量、方法,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
利益者,不在此限(第 44 條)。」
「專為司法程序使用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之著作。
前條但書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第 45 條)。」
第 44、45 條皆主張合理使用的他人之著作,除了已發表之著作,
也包括未發表之著作。僅限於內部參考資料。是否可以引用在官方文
件裡,成為官方文件,欠明確。第 44 條之但書,其實與第 65 條所列
之四項基準類似,但值得參考。
二、為學校授課需要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
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第 44 條但書規定,於前
項情形準用之(第 46 條)。」
此條與各級學校老師的教學都有密切關係,雖然因教學需要可主
張合理使用,但仍受到第 44 條但書的規範,利用時不可不慎。依照
著作的種類、用途及重製的數量、方法,不得傷害著作財產權人的利
益。」茲擧例説明如下:
第 46 條只能對已發表之著作主張合理使用。
種類:必須與上課的課程內容有關,例如上地理課只能重製有關
地理的資料。
用途:因上課需要,重製的資料可彌補教科用書的不足。
數量:如上公民課時,影印一篇時事報導當講義,報導的內容與
上課的內容相關。
方法:此條僅允許重製的合理使用,不能將重製的內容貼到網站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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