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8 - 2020新世代·新需求:臺灣教育發展的挑戰研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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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研究報告一

                                                     第一篇 因應科技快速發展對教育的衝擊





              理使用較易被接受;反之,若利用數段,恐不易被認為是合理使用。
              就質而言,雖然利用不多,但確是他人著作精華之處,恐會被認為有
              掠人之美之嫌,要主張合理使用,也較不容易。
                   第(四)個基準即「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正價價值的影
              響」,如以第 51 條與第 53 條比較,則比較容易了解此基準。第 51 條

              之利用人的許可僅重製行為;第 53 條允許的利用項目很多。第 51 條
              可重製的人數幾乎無限量:第 53 條是提供給有障礙的使用者,可利用
              人當然很少,對其合理使用,既使範圍不予限制,利用結果對潛在市

              場的影響若與第 51 條之一般使用者比較,仍然算很小。
                   第 65 條為概括式條文,也就是在列舉式條文規定無合理使用依據
              時,還可以透過此條規定尋求利用人主張合理使用的法律依據。第 65
              條概括式規定,事實上也是抽象的原則。因是原則非標準,如有爭議,
              由司法機關依個案來判斷。




                                   伍、著作財產權的限制


                   針對第 65 條之概括式條文有較完整的了解後,再回頭討論第 44

              條至第 63 條之列舉式條文,似乎比較可以了解合理使用的內涵。利用
              人在主張著作的合理使用時,先要理解著作人之創作要符合〈著作權

              法〉所界定的著作條件,才有合理使用的問題。合理使用是〈著作權
              法〉所特別賦予利用人的許可,而不是利用人的權利。以下僅舉較一
              般性以及與教學或研究有關的條文加以討論。


              一、因立法、行政或司法所需


                   「中央或地方機關,因立法或行政目的所需,認有必要將他人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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