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5 - 2020新世代·新需求:臺灣教育發展的挑戰研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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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討會論文集
任何費用,也未支付給該活動表演人任何酬勞,則可以在舉辦特定活
動時,公開口述、公開演出、公開播映已發表的著作。但經常性的活
動(如週一到週五的晨操)如果也公開使用已公開發表的著作(如放
映他人以發表的影片或撥放音樂),恐已超出合理使用範圍。如果利
用他人的歌曲重新編曲,會涉及改作的問題,改作需徵得著作財產權
人同意才可利用,否則會構成侵犯著作權。
十一、導覽解說
「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之所有人或經其同意之
人,得公開展示該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
前項公開展示之人,為向參觀人解說著作,得於說明書內重製該
著作(第 57 條)。」
第 57 條是唯一沒有合理使用範圍規定之條文,主要是美術著作或
攝影著作須完整的整張使用,合理使用不是由利用人主張,必須著作
之所有人或經其同意之人,也即要取得授權,才可以公開展示。而為
導覽解說之須要,得於說明書內重製展覧物。
十二、翻譯、改作及散布
「依第 44 條、第 45 條、第 48 條第 1 款、第 48 條之 1 至第 50 條、
第 52 條至第 55 條、第 61 條及第 62 條規定得利用他人著作者,得翻
譯該著作。
依第 46 條及第 51 條規定得利用他人著作者,得改作該著作。
依第46條至第50條、第52條至第54條、第57條第2項、第58條、
第 61 條及第 62 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得散布該著作(第 63 條)。」
第 63 條所稱得翻譯、改作、散布三種行為,應指其原條文主張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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