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 - 弱勢教育政策方案評估與政策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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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落差明顯卻缺乏足夠的教育資源(李建鋒,2005)。以 96 年度至 102 年度補
助各縣市推動教育優先區的情形,尤其 102 年度的計畫預算 2.8 億元相較 99 年
度最高的 5 億元大幅短少四成五。
若以 100 年度地方行政區域重新劃分和地方制度法第 81 條及財政收支劃分
法修改前後三個年度,來比較對各縣市補助的分配情形時(如圖 5)。在 100 年
度前後平均補助額度皆是以花蓮縣、台東縣和屏東縣最多,但經費落差最大的前
五個縣市為連江縣、金門縣、花蓮縣、南投縣和澎湖縣,以區域排名補助的縮減
幅度時,以外島地區、高屏地區部和花東地區最大,顯示近年教育優先區計畫雖
維持對於低度發展縣市的積極性差異補助,但強度已大幅下降。
教育優先區計畫自 85 年實施至今已接近 20 年,雖然計畫指標歷經多次調整,
但補助標準的放寬及納入不同族群學生(如新移民子女),使得更多學校和弱勢
學生有機會獲得照顧,可以顯見教育部長期推動教育機會均等和追求社會正義的
用心,綜合教育優先區的執行層面具有幾項特點(許添明,2003):( 1)實現垂
直公平教育機會均等;(2)明確可量化的操作型定義指標,清楚指出補助對象;
(3)補助指標涵蓋學生、學區及計畫三種特性,(4)關懷層面廣;中央全額負
擔教育優先區計畫成本。
此外,依據多年來針對教育優先區計畫的各研究發現依不同面整理如下:
一、 方案設計
學校只要符合計畫任一指標資格,即界定為教育優先區學校,也就有資格申
請計畫相應的補助項目,不同於英國教育優先區係將學校或地區不利條件予以配
分後,建構單一指數來反應學校不利程度,以決定獲得補助的優先性。遂使得國
內教育優先區申請的學校眾多,不僅容易造成申請經費膨脹,對於不同學校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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