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 - 弱勢教育政策方案評估與政策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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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政府重要弱勢者教育政策



                   壹、 教育優先區計畫


                        教育部於民國 83 年起提出「教育優先區」的計畫構想,主要仿效歐美國家


                   之「積極差別待遇」和「補償教育」之理念及參考相關政策與方案,以強化文化

                   不利和資源貧乏地區的教育改善。民國 84 年補助臺灣省教育廳試辦該計畫,針

                   對如「地震震源區或地層滑動區」、「地層下陷區」、「山地及離島地區」、「試辦國


                   中技藝教育中心」及「降低班級人數急需增建教室」等五項資格指標之學校予以

                   補助(楊婷帆,2009)。隨後在 85 年起擴大辦理並分為兩個階段進行,第一階段


                   自民國 85 年至民國 87 年,民國 88 至 90 年為第二階段。第一階段擬定十項教育

                   優先區的資格指標,包含「原住民及低收入戶學生比例偏高之學校」、「離島或特

                   殊偏遠交通不便之學校」、「隔代教養及單(寄)親家庭學生比例偏高之學校」、「中


                   途輟學率偏高之學校」、「國中升學率偏低之學校」、「青少年行為適應應積極輔導

                   地區」、「學齡人口嚴重流失地區」、「教師流動率及代理教師比例偏高之學校」、「特

                   殊地理條件不利地區」、「教學基本設備不足之學校」等(李建鋒,2005)。其次,


                   補助項目包含「開辦國小附設幼稚園或地區資源教室」、「推展親職教育及學校社

                   區化教育活動」、「補助文化不利地區學校課業輔導教學」、「充實原住民教育文化


                   特色及設備」、「興建偏遠或離島師生宿舍」、「興建學校社區化活動場所」、「改善

                   地理條件不利學校之教學環境」、「補助藝能科或教學基本設備」、「補助交通部遍

                   地區學校交通車或辦公費」、「供應地區性學童午餐設施」、「充實國中技藝教育之


                   設備」、「優先分發師範院校及教育科系公費生實習教師」等十二項內容(陳麗珠,

                   1999)。




                        第二階段針對第一階段計畫內容進行評估及調整,刪除「國中升學率偏低之

                   學校」、「特殊地理條件不利地區」、「教學基本設備不足之學校」等三項指標,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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