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補助「新北市科技化學習扶助教學中心載具借用計畫」
110 年度業務計畫概要
本會補助「新北市科技化學習扶助教學中心載具借用計畫」
壹、計畫名稱::
本會補助「新北市科技化學習扶助教學中心載具借用計畫」貳、計畫依據::
財團法人黃昆輝教授教育會捐助章程第二條叁、計畫目標::
一、充實教學硬體設備,促進科技融入學習扶助教學。二、增進教師科技化教學專業,落實差異化教學。
三、轉變傳統學習型態,創新課堂教學,提升教師教學效率,鞏固基本學力。
肆、實施內容
一、中心任務職掌
(一) 整合學習平臺資源:1. 整合「新北市親師生平臺」、「均一教育平臺」、「因材網」、「LearnMode學習 吧」、「PaGamO」等數位平臺學習資源,提供教師教學運用。
2. 與各數位平臺合作課程與教學模組開發或辦理線上學生學習活動。
(二) 辦理培訓課程、建立教師社群:
1. 辦理種子教師認證課程,協助教師精進科技融入學習扶助教學之專業知能。
2. 種子教師以分區社群方式,帶領學校教師實務操作討論及備課,增進科技融入教學專業。
3. 開辦核心種子教師認證課程,通過認證教師為科技融入學習扶助推廣教師。
(三) 科技融入學習教學諮詢輔導
由核心種子教師組成科技化學習扶助諮詢輔導小組,提供本市教師科技融入學習扶助教學之諮詢輔導服務。
二、 載具運用與管理
(一) 載具借用規劃1. 於中心配置行動學習載具,開放經中心認證之種子教師以學期為單位申請借用,推廣科技融入學習扶助教學,借用期滿應歸還載具。
2. 教師借用前,需至少有 1 個班級學生於任一學習平臺設定學生帳號並加入教師為教練,且需提供該班學生學習歷程以利了解使用狀況。
3. 載具借用以一學期為單位,倘需續借,須符合以下 2 項條件:
(1) 載具借用期間,教師與學生需至少有二分之一週數以上有使用教學平臺的記錄,方具續借資格。
(2) 借用前間,教師須代表本中心承辦公開課乙次或擔任研習講師乙次。
(二) 行動載具監測與管理:
1. 由中心專任人員運用雲端系統監測行動載具使用頻率,以利載具有效運用。
2. 如行動載具不慎損壞,借用教師應於事發 3 個工作日內通報中心,由本中心確認責任歸屬及處理方式。如為合理使用下發生之損壞,其維修費用由本中心經費支應,或由本中心另提供相似載具替代;如因非合理使用下發生之損壞,其維修費用由本中心與借用教師協調之。
3. 借用教師倘無法執行相關教學推廣工作,需於 3 個工作日內通知本中心,並歸還所借用之行動載具。
伍、實施對象
新北市參與學習扶助學生及經中心認證之種子教師。陸、實施期程
110 學年度(110 年 8 月 1 日至 111 年 7 月 31 日)。柒、預期效益
一、 精進教師運用數位科技融入學習扶助教學之能力。二、 增加現職教師投入學習扶助意願及人數。
三、 提升學習扶助受輔學生之通過率及進步率。
捌、附錄
新北市科技化學習扶助教學中心行動載具借用辦法 第 1 條新北市科技化學習扶助教學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持續將雲端學習資源導入教學運用,建構創新且高品質的教學模式,本中心提供捐贈單位捐贈之行動載具設備予各地區教師作為教學推廣之運用,特訂定「新北市科技化學習扶助教學中心捐贈單位捐贈行動載具借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 2 條 借用對象
新北市科技化學習扶助教學中心之認證種子教師 第 3 條 借用條件
借用教師於借用前,需至少有一個班級學生皆已設定學生帳號並加入教師為教練,借用教師需提供該班學生學習歷程以利了解使用狀況。
第 4 條 借用方式
借用教師需填寫本辦法附件之借用申請表,行動載具借用數量需與預計教學推廣之學生人數相等。每次借用期間至多為一學期(自借用日起至該學期結束止),如經本中心專案許可,得延長借用期間或彈性增加借用數量。
第 5 條 使用與保管
1、 安全使用原則:
(1)為維護校園軟硬體系統與網路正常運作,非經資訊管理單位許可且取得合法授權之軟體,不得自行加裝於行動載具。
(2)進入網際網路時需遵守台灣學術網路使用規範,不得從事不當行為。
(3)尊重智慧財產權,使用電子書閱讀器應遵守著作權保護及各種法律規定。
(4)如觸犯上述原則或相關法規,應自行承擔法律責任,與本中心無涉。
2、 行動載具保管原則:
(1)借用教師需善用行動載具並盡保管職責,以促進行動載具之使用效率。
(2)如行動載具不慎損壞,借用教師應於事發三個工作日內通報本中心,由本中心確認責任歸屬及處理方式。如為合理使用下發生之損壞,其維修費用由本中心經費支應,或由本中心另提供相似載具替代;如因非合理使用下發生之損壞,其維修費用由本中心與借用教師協調之。
(3)如行動載具失竊,需立即向當地執法機關報案並通報本中心。
(4)如借用教師無法執行相關教學推廣工作,需於三個工作日內通知本中心,並歸還所借用之行動載具。
3、 續借資格:
借用教師於借用學期中,教師與學生需至少有二分之一週數以上有使用教學平台的記錄,方具續借資格(本中心將於每學期結束前一週進行審核)。借用教師亦需於借用學期中,代表本中心承辦公開課乙次或擔任本中心研習講師乙次。若借用教師達上述資格,得於借用期間到期前申請續借;未達上述資格者,本中心將於借用期間到期後收回行動載具,讓資源得以有效運用。
第 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起施行,如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