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1 - 弱勢教育政策方案評估與政策建議
P. 51

以及新近的教育改革,可以發現其政策方案邏輯雖隨著整體國家施政方針轉變,

                   卻有整體上邏輯的一致性。縱然教育立法之權責在於州政府,但面對提升學生學

                   力的政策,有著一致的改善方向,值得我國借鑑。



                   貳、 美國


                        在 1960 年以前,相較於各州與地方在教育事務上所扮演的重要角色,美國

                   聯邦政府的地位顯得微不足道 (Kantor, 1991)。後來因為教育機會不均等議題、


                   弱勢學生的教育問題、公立學校系統之弊端,迫使聯邦政府需在教育上採取更積

                   極之作為。詹森總統在 1965 年提出的初等及中等教育法  (The Elementary and

                   Secondary Education Act, ESEA)—其中 Title 1 代表美國聯邦政府期望透過經費


                   補助來改善公立教育的具體作為,之後初等及中等教育法關於扶助弱勢方案簡稱

                   為 Title I。究其對象,聯邦補助的學童是來自家庭貧窮與文化不利的孩童和青少

                   年,其目的是幫助弱勢家庭學童,透過教育實現其潛能 (Puma & Drury, 2000)。


                        Title I 深植的理念涵蓋了民主與均等的雙重目標,其立論其實相當簡單明

                   瞭—也是透過補助最不利學校來達到所有學生有著高品質的公立學校教育


                   (Mathis, & Trujillo, 2016)。 Title I 用以達成均等的方法有二:一是透過挹注資金

                   的方式給多數弱勢學生聚集的當地教育當局,讓原本財政窘迫的學校得以提供弱


                   勢學生所需要的教育服務,而達到「財政上的均等」;另一方面,Title I 也追求

                   所謂「教育上的均等」,指的是不論其學生家庭收入,將提供教育服務給所有在

                   Title I 學校內學業成就低落的學童  (Puma & Drury, 2000)。


                        因而美國的弱勢扶助方案乃以 Title I 為論述重點。根據 Jennings(2001)的

                   劃分,Title I 方案的歷史演進可分為以下數個階段:自 1965 年起的第一階段為

                   Title I方案的誕生與早期實施情形;1980年代的第二階段為Title I 的防護時期 (A


                   entrenchment in Title1);自 1988 年 Title I 的重新授權及教育高峰會後的第三階段,

                   此時強調的是更為清楚的績效責任。除了早先的這三個階段,其後另介紹「別讓

                   孩子落後」法案 (No Child Left Behind,NCLB of 2001)與後來重新授權的「讓

                                                            50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