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4 - 弱勢教育政策方案評估與政策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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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505)。 經費發放的流程是由州教育當局向行政官員提出申請,根據可獲得的

                   相關資料將發放五到十七歲來自低收入家庭兒童的基本補助,由聯邦交給州的教


                   育機關,再發放到地方的教育當局,然後將補助發送給需要的公立學校。由此可

                   知 , Title I 法案的經費補助是由聯邦政府發給,其主要代理單位為各州教育當局。

                        關於執行的部分,ESEA 第 205 段落中清楚提到:「Title I 的經費主要用於教


                   育計劃與方案(包含設備的購置與學校設施的建造)」,「扶助對象包含就讀私立

                   中小學之教育不利學生」,「有效的策略(包含提供客觀且適當的指標來測量教育


                   成就)將被採納以評估扶助教育不利學童的年度方案是否有效」,「地方教育當局

                   將繳交年度報告給該州當局以盡督導的責任」,「促進受補助之所在地方的社區行

                   動方案」,最後則是「在 Title I 補助下所發展的有效實施方式將公告周知於老師


                   及行政人員」(ESEA, SEC.205)。

                        就方案實施的教學方式,在 1976 年以前,約有 70%的 Title I 學生進行「抽

                   離式」(pull-out)的閱讀補償教育─學童們被抽離原本的班上以接受補償教育


                   (Kaestle & Smith, 1982)。屬於抽離式的教學方案一直到 1994 年都還是主流,

                   尤其在中度或低度貧窮的學校。Puma & Drury(2000)提及,雖說自 1978 年之


                   後有所謂「全校性」(schoolwide)的實施方式,但由於當時的 Title I 方案要求當

                   地教育當局提供配合款(matching fund),該規定幾乎將所有符合全校性方案的

                   學校排除在外,因為原本校內有 75%或是更多低收入學生的學校往往無法負擔配


                   合款。後來隨著更多的報告與評鑑給予正面評價,全校以原班 ( in-class)上課的

                   方式則逐漸增加(Puma & Drury, 2000)。但即使如此,補償教育採原班上課的方


                   式卻僅僅是補充而非全部取代,例如 1997-8 年度的教育部報告指出,兩種教學

                   方式都使用的 Title I 學校約占了半數  (Puma & Drury, 2000)。

                      (三) 成效評析


                        根據研究指出,個人因素部分,學童的家庭處於低收入狀態的時間長度與其

                   學業成績有關;但有著大多數貧窮學生的學校卻對全校學生的學業表現扮演著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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