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8 - 弱勢教育政策方案評估與政策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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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的經費補助卻同時要求各州履行更多的績效責任 (Timar, 1994)。根據 Timar

                   (1994)指出,過去 Title I 的方案特徵像是組織的被分化、區隔且分化不同的學


                   生、遵循規則與程序、歸咎於專業判斷以及對地方教育當局的懷疑等都仍存在於

                   Chapter I 的執行。

                        各州在執行層面上反映出的主要顧慮是 ECIA 的不夠明確。原因是 ECIA 關


                   於補助的規定在立法好幾個月之後才確定,另外由於每個州所面臨的教育狀況不

                   盡相同,而 ECIA 所賦予各州更多的權責,像是負責給予地方的經費與績效的要


                   求…導致各州多在重新組織與經費縮減的情況當中去應付財政壓力與變動的任

                   務要求 (Darling-Hammond & Marks, 1983)。也由於 ECIA 在執行上關於責任與

                   彈性的模糊不清,導致國會在 1983 年通過了一連串技術修正案 (Timar, 1994)。


                      (三) 成效評析

                        與 Title I 相較,Chapter I 在學校間所帶來的實際改變其實少之又少。最主要

                   的差別是它將方案失敗的責任從聯邦政府轉移到了各州及地方教育當局身上


                   (Timar, 1994)。Timar  (1994)批判,Chapter I 的政策邏輯是公開學生成就表

                   現將驅使學校進行改革,因為透過公共與論的壓力會讓學校變得更好。但除了此


                   邏輯下的假定(學校組織的能力足以改變都市內的貧窮兒童)不一定正確之外,

                   如同其他的公共組織想追求表面上的成功,學校也可能扭曲或有意誤解了原本的

                   政策目的  (Timar, 1994)。


                        根據實地訪談九個州別之後,Darling-Hammond & Marks (1983)提及 ECIA

                   將更多經費使用的彈性下放給州的做法雖立意良善,但相對地,ECIA 未能妥當


                   規定與分配該用的項目與經費反而使得各州無法達到扶助弱勢的目的。像是之前

                   提及的地方教育當局可能將錢不當花用在增添儀器設備上。

                        經由 28 州別在 1983-84 年度的實徵資料,根據各州貧窮程度的分布和該州


                   的家庭平均所得來看,Chapter I 所給予的經費補助差距,的確成功達到了一至三

                   倍的差距  (Orland, 1988)。換言之,比起低度貧窮的學區,高度貧窮的學區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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