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0 - 弱勢教育政策方案評估與政策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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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ASA)。
(一) 方案內容
隨著 1994 年改善美國學校法案 (Improving America’s School Act of 1994,
IASA) 的通過,其法律上的位階為 1965 年 ESEA 繼 1981 年教育整合與改善法
案(ECIA)後的第三度授權,也被稱為 1994 ESEA 。誠如一直以來 Title I 為
ESEA 的重要基石,IASA 第一章為幫助弱勢學童達到國家的高教育標準
(Helping Disadvantaged Children Meet High Standards),其政策立意是讓學校提
供機會給「每個孩子」以符合各州具挑戰性的表現標準 (IASA, SEC.1001)。 由
此可知,不同於以往聯邦僅補助居住在貧窮地方的學童,IASA 強調以學校為單
位並進而重視所有的學生。
為了幫助每個孩子達到各州具挑戰性的表現標準,IASA 提出了以下做法:
「整合州、地方與學校的努力以確保所有孩子達到標準」、「提供豐富且加快進步
的方案(像是增加授課時間與教學品質)」、「鼓勵全校性方案與確保孩子能在最
低年級時就參加」、「提供教師專業成長的機會以有效提升教學品質」、「整合 Title
I 的補助並促進與其他社會方案的合作」、「給予家長有意義地參與子女在家與學
校的教育」、「以各地區與學校需要的程度分佈資源」、「為達到州的表現標準而進
行績效」、「教學與學習的改善」、「提供老師與學校更多的決定與彈性以換取更大
學生成就的績效責任」 (IASA, SEC.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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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ASA 訂立全校性方案的基準有二:第一是該學校符合入學區域 的低收入家
庭學童的比例,第二則是在該學校就讀且屬於低收入家庭學童的比例。其要求的
比例則逐年降低,從 1995-1996 學年度的 60%,到 1996-1997 學年度的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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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符合的入學區域(eligible school attendance area)指的是在學校所在的地理範圍內,一般居住
在附近的學童會進入該學校就讀。另外,此區域內的學童來自低收入家庭的比例至少與所屬地方
教育當局的比例相等 (IASA, SEC.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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