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9 - 弱勢教育政策方案評估與政策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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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到的 Chapter I 補助乃高達三倍之多。但值得注意的是,Chapter I 補助卻僅占 1
或 3%該州地方教育當局的基本收入。由此可知,在這時期,聯邦政府的補助對
於地方學區是微不足道的,而這也使得 Chapter I 方案在教室內的實施越來越多
以外加 (add-on) 的方式進行。因為對於地方行政人員而言,抽離式的補償教
育和外加的教學助理將更方便計算用於弱勢學童額外服務的經費 (Jennings,
2001)。
後來還有國家教育卓越委員會 (National Commission on Excellence in
Education)在 1983 年出版《國家在危機中》,該報告批判美國公立學校的績效不
彰將危害國家競爭力。也因為 1983 年報告對公立學校教育的強烈批判,導致後
來聯邦政府在中小學教育的補助上產生了根本的轉變。
聯邦政府的角色,從單純僅提供弱勢族群的教育補助,轉變成為對於所提供
的財政補助要求其教育績效 (Jennings, 2001)。後來在 1988 年的 Title I 修正案
(Amendments of 1998),開始要求各州各自定義且加以規定弱勢學生在不同層
級的學業表現;各州間的公立學校也被要求每年以標準化測驗測試學生,逐漸地
Chapter I 的補助則是根據這些不利學童的學業表現 (Thomas & Brady, 2005)。
這是有史以來,聯邦政府從單純提供弱勢族群的教育補助,進而要求定義接受
Chapter I 補助的學童應有的學業成就表現 (Jennings, 2001)。
三、 更明確的績效責任時期
依據 Jennings (2001)的劃分,另一個階段開始自 1988 年的 Title I 修正
(Hawkins-Stafford Elementary and Secondary School Improvement Amendments of
1998, Amendments of 1998)及總統與各州州長齊聚一堂的教育高峰會。相較於
過去 Title I 法案對財政補助的嚴格規定與缺乏明確的績效要求,這些所積累的不
滿取而代之的是另一個截然不同方向的策略─設立高標準的學業成就,經費使用
彈性,建立更為清楚的績效責任 (Jennings, 2001)。最能代表此精神的法案為當
時1994年所通過的改善美國學校法案 (Improving America’s School Act of 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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